广东省首脑美容美发职业培训学院
评价机构2023年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公告
一、认定职业(工种)范围
(1)美容师(四级、五级)
(2)美发师(四级、五级)
二、认定时间
理论、实操考期安排
批次 |
报名日期 |
认定日期 |
第一批 |
2月1日—3月13日 |
3月18日开始 |
第二批 |
3月14日—4月1日 |
4月15日开始 |
第三批 |
4月2日—4月28日 |
5月13日开始 |
第四批 |
4月29日—6月2日 |
6月17日开始 |
第五批 |
6月3日—7月7日 |
7月22日开始 |
第六批 |
7月8日—8月11日 |
8月26日开始 |
第七批 |
8月12日—9月8日 |
9月23日开始 |
第八批 |
9月9日—10月13日 |
10月28日开始 |
第九批 |
10月14日—11月3日 |
11月18日开始 |
第十批 |
11月4日—12月1日 |
12月16日开始 |
第十一批 |
12月1日—23年12月31日 |
2024年1月13日开始 |
三、申报条件
1.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五级/初级工:
(1)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含)以上。
(2)本职业学徒期满。
2.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
(1)取得本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含)以上。
(3)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内应届毕业生);或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内应届毕业生)。
四、申报材料
(一)报名资料。
(1)填写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个人申请表。
(2)任一有效身份证件及报考工种、等级所需证明材料(验原件,留存复印件)。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国内居民身份证、金融社保卡、居住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台身份证、回乡证、护照。
(3)1寸白底彩照一张(申请表贴一张)及电子版1寸白底彩照(用于后期证书制作)。
(4)学历证书复印件1张。(没有学历复印件的可不提供)
五、收费标准
(1)美容师、美发师初级/五级认定费600元;理论补考费100元,实操补考费500元。
(2)美容师、美发师中级/四级认定费800元;理论补考费100元,实操补考费700元。
六、认定工作组织实施
一、认定考核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
理论知识考试以笔试、机考等方式为主,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掌握的基本要求和相关知识要求;
技能考核主要采取现场操作、模拟操作等方式进行,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具备的技能水平;
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含)以上者为合格。
二、监考人员、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中的监考人员与考生比例不低于1:15,且每个考场不少于2名监考人员;技能考核中的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不低于1:5,且考评人员为3人(含)以上单数;
三、认定考核时间
1.美容师:
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不少于90min;
技能考核时间:五级/初级工不少于100min,四级/中级工不少于180min。
2.美发师:
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不少于90min;
技能考核时间:五级/初级工不少于80min,四级/中级工不少于120min。
四、认定考核场所设备
1.美容师:
理论知识考试在标准教室进行;
技能考核在具有必要的美容床、美容凳、化妆台、化妆镜(正前上方日光灯)、化妆椅、奥桑(OZME)喷雾仪、真空吸啜仪、阴阳电离子仪、超声波仪等设施、设备及相关工具的实操场所进行。
2.美发师:
理论知识考试在标准教室进行;
技能考核在具有必要的美发(修面)椅、洗头床(盆)、焗油机、烘发机等设备及相关修剪、烫发、染发、护发、吹风造型、消毒等工具的实操场所进行。
七、成绩公布及复核
1.考试结束后在7个工作日内出考试成绩,并挂首脑学院官网进行公示。对于考试成绩有疑问的考生,可以进行成绩复核,成绩复核的时间是出完成绩后15个工作日内。
八、证书管理
为了加强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核发和管理,依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制定本办法。
- 一、对经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考试评审合格人员,评价机构可依规认定其职业技能等级,并颁发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二、证书编码结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码由1位大写英文字母和21位阿拉伯数字组成,主要包括评价机构类别代码、评价机构代码、评价机构所在地省级代码、评价机构序列码、证书核发年份代码、职业技能等级代码和证书序列码。
三、省主管部门对评价机构组织实施的认定评价考试进行认定结果的审核,审核通过后,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依据规则向评价机构赋序列码,并将该序列码编入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号内。
四、认定评价机构必须将证书信息录入国家统一考务管理系统,建立证书核发档案,以备考查。
五、按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规定,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实行全国统一编码规则和参考样式,评价机构按照统一的编码规则和参考样式要求,制作并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所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可在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http//jndj.osta.org.cn/)查询。
六、评价机构应定期将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发放信息及相关数据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持证人员纳入技能人才统计范围。
七、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遗失,当事人可申请补办证书。申请补办证书,须在评价机构相关网站刊登遗失启示,内容包括:姓名、职业(工种)、等级、证书编号。当事人补办证书,需携带证书相关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件、两寸红底近期登记照到发证机构办理。
九、其他事项
1.缺考考生处理方式:
(1)对于无故缺考的考生,不给于重新考试的机会。
(2)如有特殊情况可以提交缓考申请。
2.补考办法:理论实操均不合格的,没有补考机会;理论不合格可以在1年内申请补考理论;实操不合格可以在1年内申请补考实操。
十、联系方式
(一)、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证咨询电话、举报投诉、建议等电话:4009960939/13926581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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