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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美容师、美发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务管理办法

广东省美容师、美发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考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美容师、美发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工作程序,实现美容师、美发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务管理的规范性和标准化,保证美容师、美发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质量,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及广东省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我省组织实施美容师、美发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必须遵循的规范要求和工作程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美容师、美发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机构及从事认定评价管理、考务、考评工作人员以及申请参加美容师、美发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的人员。
第四条 经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广东省首脑美容美发职业培训学院(下称认定评价机构)为美容师、美发师的广东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机构,可在全省各地级市(含广州市、深圳市)及所辖区域内开展美容师、美发师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具体负责美容师、美发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考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 美容师、美发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考务管理实行五个“统一”,即统一报名标准、统一组织、统一试题、统一集中考试、统一测评标准。
第六条 我省美容师、美发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考务管理依托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开发的“广东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监管系统”在线平台进行。
第二章 认定评价计划和公告
第七条 认定评价机构每年根据认定范围、社会需求,编制年度认定评价计划,并于每次认定评价开始时间的前5天至30天内报省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认定评价计划内容包括:认定评价职业(工种)及等级、认定评价人数预测、认定评价日程安排、考评人员培训与配备、试题来源和认定评价相关事项等。
第九条 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须提前在认定评价机构官方平台发布认定评价公告向社会公示公开。认定评价公告包括:职业(工种)名称、等级及认定评价考试方式;报名地点、时限、申报条件和手续、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认定评价考试科目、时间、地点等。
第三章 认定评价申请和资格审查
第十条 申请参加认定评价人员应到认定评价机构报名处或认定评价机构指定报名点及指定网站报名,报名时应交验本人身份证、原职业资格证书和资历能力水平证明等相关证件资料,并填写《广东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认定评价机构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对申请参加认定评价人员报名资格进行初审,省主管部门通过“广东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监管系统”,结合相关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复审。
第十二条 申请参加认定评价人员报名审核通过后,按照我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收费标准缴纳认定评价费用。认定评价费缴纳发票作为个人领取准考证的有效凭证。
第十三条 准考证是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的必备证件之一。其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照片、报考职业(工种)、等级、考试日期、考试地点及考生须知等。
第十四条 准考证由认定评价机构签发。准考证照片处应加盖认定评价机构印章。
第四章 认定评价准备
    第十五条 认定评价机构应根据参考人数及实施考试的条件,合理编排考场和考位。理论知识考场设置标准:30人/考室,单人单桌,四周间距大于80厘米,原则上不使用阶梯教室;技能实操考场要按照不同职业(工种)需要的要仪器设备、场地、检测要求合理准备和安排。
第十六条 认定评价机构负责考场组织管理工作,认定评价考场应设考场负责人。考评人员、监考人员、工作人员须佩带规定式样的证卡方能进入考场。根据实际情况做好疫情防控、医疗、保卫等后勤保障等工作。
第十七条 特殊情况需变更考试场地或时间的,须经省主管部门核准。
第五章 试题管理
第十八条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试题包括理论知识和技能实操两部分,试题从已建立的广东省美容师、美发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题库(卷库)中提取认定试题(试卷),不得自行命题。
第十九条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试题属国家机密或工作秘密管理范畴。参加命题或制卷的人员,需与认定评价机构签订保密承诺书。对泄漏试题内容,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条 试题的组卷、印制、分装、发放由认定评价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并派专人负责。
第二十一条 认定评价机构安排专人负责试卷的领取、保管工作,并签订保密承诺书。试卷在交接、传送和保管的每个环节要建立责任制,严格执行签收制度,一旦发生失密、泄密事件,须立即向省主管部门报告,采取相应措施补救,并追究泄密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所有科目考试结束后,认定评价机构对试卷(包括空白卷)、答案、评分记录表、草稿纸以及可保留的考件等资料物品进行回收并保存。应妥善保管评价工作全过程资料,纸质材料保存不少于3年,电子材料保存不少于5年,确保评价过程和结果可追溯、可倒查。存留期满后交付具有国家保密载体印刷资质的机构销毁或妥当处理。
第六章 认定评价实施
第二十三条 考评人员和监考人员在考前对考场环境、实际操作场地及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准备等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要及时通知考场整改。
第二十四条 考生参加各科目考试前,须出示准考证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入场。考生必须遵守考场规则。
第二十五条 考务人员和监考人员负责维持考场纪律,对违反考场纪律者按照考场规则予以处理,并将考生姓名和考号及行为记录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考场记录表》中。
第二十六条 省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考试现场派遣督导人员,对考场情况和监考、考评、考务人员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认定评价机构实施对人身易造成危害的职业(工种)的操作技能考核,须有安全保障措施,同时要加强对考生的安全教育。技能实操考试前,考生和认定评价机构应签订安全保证书。
第七章 成绩管理
第二十八条 理论知识、技能实操考试评价的成绩经考评人员签字后方可生效。参考人员的成绩登记和统计必须有专人校对、签字负责,并经考评组长签字有效。
第二十九条 认定评价结果在认定评价考试结束15个工作日后发布,参考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成绩发布后1个月内可向首脑学院申请核查。
第三十条参考人员认定评价考试后单科合格成绩有效期限为1年,在有效期限内可向原实施认定考核的机构申请1次未合格科目的认定考试。
第八章 证书办理
第三十一条 按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规定,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实行全国统一编码规则和参考样式,评价机构按照统一的编码规则和参考样式要求,制作并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所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可在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http//jndj.osta.org.cn/)查询。
第三十二条 省主管部门对认定评价机构组织管理的认定评价考试进行认定结果的审核,审核通过后,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依据规则向首脑学院赋序列码,并将该序列码编入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号内。
第三十三条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遗失,当事人可申请补办证书。申请补办证书,须在评价机构相关网站刊登遗失启示,内容包括:姓名、职业(工种)、等级、证书编号。当事人补办证书,需携带证书相关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件、近期照片到发证机构办理。
第九章 信息统计
第三十四条 认定评价机构定期向省主管部门报送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发放数据、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有关情况统计表,并将持证人员纳入全国技能人才统计范围。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首脑美容美发职业培训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首脑美容美发职业培训学院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领导委员会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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